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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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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2016年12月2日上午,最-高-人-民-法-院-改判聂树斌无罪,又一积年老案成功翻案。至于聂树斌案,更是出现了公诉史上极为罕见的诉辩双方角色互换的场景。

    2016年12月2日上午,最-高-人-民-法-院改判聂树斌无罪,又一积年老案成功翻案。近二十年来,这类故事已经一而再,再而三地上演。多次刺激下,渐渐麻痹了人们的神经:佘祥林杀妻案,入狱十年后妻子却生龙活虎的归来。4.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,报案者呼格却莫名其妙的成了杀人凶手。至于聂树斌案,更是出现了公诉史上极为罕见的诉辩双方角色互换的场景。

    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,除了惩治犯罪以外,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使无辜者不受无妄之灾。但在这些案件中,很可惜,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这一功能似乎在实现上出了一些问题。

    据最-高-检-察-长曹建明透露,2013年以来,我国无罪判决率仅为0.016%,而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,这一数字一般在4%左右,英美法系国家则多为25%。就近十年来改判的案件来说,很多是出现“亡者归来”和“真凶再现”这样的罕见情形,才得以沉冤得雪。

   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?诸多现实问题,议论者们早有高见,反复讨论也不过拾人牙慧。细看聂案,会发现,一些似曾相识的问题,不仅出在聂案上,更是源远流长,在传统中华法系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判案史上也屡见不鲜。

    跑偏的口供中心主义

    现代证据法学,讲究证据互相印证。在严谨的现代刑事诉讼中,口供是被严格限定的证据种类,而在中古时代却恰恰相反。中国古代的诉讼程序中,被告人口供是证明力最强大的证据,得不到被告人的自认,审判者一般不能轻易判决。在司法鉴定手段和证据法学都极为落后的古代,审判者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完全依靠其个人好恶和业务水平。而收集各类证据组成证据链亦是非常困难的工作,因此让被告人干脆的认罪,成了迅速结案的捷径。

    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显示,在以法家治国的秦代“凡讯狱,必先尽听其言而数之,”意思是审讯当事人乃是一个案件的必要前提。秦简中的《封诊式》一篇,就记载有二十多份庭审笔录。为了能让审讯结果更加精确,古人还发明了“五听”这一绝学,要求审判者问讯时能做到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表情、声音、动作等。可见在古代若是想做一个负责任的法官,不但要熟读法律条文,还非得练就一手“读心术”不可。毕竟,那个时代,还没有犯罪心理学一说。

    对口供的病态追求,本意是保护被告者的权益。法律对口供的强制要求,是对审判者绝对裁量权力的唯一一道防线。但是,机械的规定必然影响工作效率,因此,古代立法者亦对经审讯后得不到口供的情况做出了规定。唐宋以后的法典中都规定,在无法得到被告人供认的情况下,可以“据众证定罪”。“众”表示三人以上,也就是说需要凑足三个以上的证人,并且众口一词的指认被告人,才能将其定罪论刑。在大多数连一个证人都不可能存在的案件中,要执行这一规定,这无疑是极其困难的。

    《清史稿》中就不无无奈地提道:“断罪必取输服供词,律虽有众证明白,即同狱成之文,然非共犯有逃亡,并罪在军、流以下,不轻用也。”意思是法律虽然有“众证明白”的规定,但一般没有被告人的口供,要想定罪是极为困难的。诚如斯言,在法律明文规定无言证不得定罪的情况下,如果被告不认罪又没有足够的证人,莫说使无辜者蒙冤,就是要将真凶绳之以法也是极为困难的。然而,没有任何难题难得倒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,古代的司法工作者自有他们的制胜法宝,那就是刑讯。

    对口供的病态追求

    阴魂不散的刑讯逼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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