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员人数根据双方对等原则,由两国友好(注:英文本没有“友好”一词)协商而定。
大使有权觐见对方国家元首。美国大使觐见中国皇帝,行鞠躬礼,称“陛下”(yur jey)。中国大使觐见美国总统,行握手礼,称“阁下”(yur eelleny)。(注:美国原要求 preiden ib,被张志高愤怒拒绝,可惜国人没几个注意,一股脑狂骂他“美国人不用磕头”的“丧权辱国”。可怜的外交家!)
3、两国互设大使馆。
两国在各自首都提供长宽各不小于100公尺的土地面积,作为该国大使馆的馆址。该土地的迁徙费用由土地提供国承担,并承诺免费向大使馆提供水、电和煤气供应。该土地上大使馆的建设费用由大使派出国承担,但土地提供国应提供建筑方面的方便。
大使馆内部土地视为大使派出国领土。大使馆可拥有大使派出国武装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,其人数上限由两国友好(注:英文本没有“友好”一词)协商而定。
4、两国互派领事,设领事馆。
两国经协商,按照对等原则,可在对方口岸及城市派驻领事一人及随员若干,建领事馆。土地提供国提供的领事馆土地的长宽均不小于30公尺,其他条款比照大使馆。
(在《细则》中规定,领事馆土地中心点距离该城市市政府所在地不得大于5000公尺;大使馆土地中心点距离该国中央政府所在地不得大于10000公尺)
5、两国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。
大使暨领事在对方国土内享受外交豁免权。两国承诺不进行敌意侦查(注:英文版本是“n y in”)。
6、两国建立外交通报制度。
两国承诺在发生以下事务时,由其外交部门在24小时内向对方大使通报:
.颁布新宪法或全国性法律,及通过非立法程序对宪法或全国性法律进行的修改。
b.政府颁布的全国性法规。
.向第三国宣战及媾和。
d.其他经两国政府同意通报的事务。
二、中国和美国建立友好经贸关系。
1、两国开放商船往来。
两国商船可进入对方设立海关的所有港口,入港后享受不低于本国商船的待遇。(《细则》规定,某国商船的定义,是没有装备火炮,在该国家注册,并在进入对方海岸基线20000公尺以内悬挂该国国旗行驶的船只。后来美国方面倡议建立《商船注册通报制度》,解决了其他国家冒充美国或中国商船入港的问题)
2、两国提供工业品关税最惠待遇。
两国不得向对方工业品征收高于同第三国贸易的关税。(《细则》规定,该条款仅适用于产地为该国的工业产品,后来在什么是“工业产品”方面也有过一些争论)
3、两国提供国民待遇。
两国允许对方国民和企业在本国境内从事办学、传教、开矿、筑路及经商活动,并享受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。
三、两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。
1、两国庄严宣布,不谋求对对方既有的任何领土和主权的要求,并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对于两国领土和主权的侵犯。(这一条后来导致“关于条约签订以后,两国领土面积新增部分的问题”的技术性争论)
2、两国庄严宣布,不对对方采用战争行动,双边争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。
3、两国承认对方国家专利局认可专利的有效性,承诺共同出资举办科学、技术和文化的交流活动。
4、两国海军舰只可以在经过大使提前48小时通报该国政府后,可进入该国军用水道,军用港口进行友好访问,当地国家应视同本国海军军舰及军事人员给予方便;但对方国家同本国军事同盟国家宣战期间除外。
5、该条约由两国元首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,有效期五十年。两国可在条约到期日之前180日以前协商是否续约,如到期日之前180日时仍未有一方提出种植条约,该条约自动续约十年。
四、自该条约生效之公历次年一月一日零时正起,中美《望厦条约》、《天津条约》、《续增条约》不再有效,中国对其通商口岸的美国租界恢复行使治权,美国对在华通商口岸美国租界地区不再行使治权。